【本報訊】律師會○三年指律師專業責任保險面臨赤字危機,發通告向轄下會員徵收額外費用,一名律師因沒有如期繳費,但在延長期限前悉數繳款,仍遭律師會進行紀律處分,判罰三千元,訟費卻達三十五萬元,該名律師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昨日斥律師會花費十多萬元,僱用文員履行紀律聆訊委員會的職務,撰寫判詞,做法並不合理,判律師上訴得直,將案發還重審。 記者:陳曉薇
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在判詞中指出,律師紀律聆訊委員會在去年一月作出裁定,上訴人沒有繳交約二十六萬元的律師專業責任保險,違反《法律執業者條例》,判他行為不當,罰款三千元,下令要他支付有關審訊,包括律師會、檢控官及紀律委員會文員費用的三分之一訟費。按法例規定律師均須支付保險金,否則便會失去執業資格。
將案發還重審
羅傑志稱,○三年三月,律師會理事會通過批准香港律師專業責任保險有限公司,發出兩份收費單,指保險儲備將於○四年十一月面臨赤字,需要會員注資,上訴人並無在收費單規定的期限前付款,後在延期繳款日前繳付有關款項,儘管如此,律師會仍將問題提交紀律聆訊委員會,並於○四年九月進行聆訊,法庭認為會方做法不公平及不需要。
法官又稱法庭質疑理事會在決定發通告籌募經費時並無作出充份考慮,包括計算赤字的方法是否恰當,及會方是否需要在經費耗盡前一個年度收費等,會方在沒有充份處理所有的爭論點前,便作出裁決,做法並不恰當,故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下令將案發還由另一個紀律聆訊委員會重審。
罔顧專業要求
法官在判詞中狠批,上訴人被罰款三千元,涉及訟費卻達三十五萬元,當中的委員會文員專業費用逾十五萬元,每個工作小時收費五千元,該名文員負責與委員會溝通,及參與撰寫判詞,但據法例規定,文員只能協助委員會處理行政事務,即使他只參與撰寫判詞初稿,做法亦不妥當,因為他不應該代替仲裁人職務,他的意見亦不應影響判決,此做法有損委員會獨立性,亦極不理想。法官更批評,負責紀律聆訊的律師處事手法只求自保,罔顧無私服務的專業要求。
案件編號:CACV6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