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唱片商代表律師庭上聲稱<br>侵權網民不能躲在私隱例背後

七大唱片商代表律師庭上聲稱
侵權網民不能躲在私隱例背後

【本報訊】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屬下七大唱片公司,要求頒令四間網絡供應商,披露二十二名網民資料,以打擊上載歌曲的侵權行為,聆訊昨在高等法院展開,代表原告的律師指,上載者不能躲在私隱條例背後,繼續非法侵權,法庭基於公義及公眾利益,應下令網絡供應商披露上載者資料。 記者:梁偉強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原則,網絡供應商獲得用戶資料後,未得用戶同意,不得將其個人資料向第三者披露,讓第三者興訟。
原告大律師廖長江在庭上指出,若個人資料用於防止不法或嚴重不當行為,按《私隱條例》第五十八條,網絡供應商便可豁免上述原則的規定。

網商恐違發牌條件

廖續指,網上上載歌曲猖獗,部份上載者有逾百甚至上千首歌供網民下載,上載者明目張膽侵犯版權,令原告受到嚴重損害,原告已有充份證據,證明上載者侵權,但原告的調查員利用「CompView」及「SmartWhois」軟件,僅能獲得上載者網際網絡通訊協定地址(InternetProtocoladdress,簡稱「IP地址」)及網絡供應商資料,無法知悉其身份,故今次申請不是騷擾答辯人,而是必要的最後手段。
廖長江引用高院法官石輝九八年的「新好酒樓」案例,指就民事侵權索償,屬糾正不法行為,依例可獲豁免,故侵犯版權案亦然,上載者不能躲在《私隱條例》背後,繼續非法侵權,法庭基於公義及公眾利益,應下令披露資料。
本案答辯人香港寬頻、和記環球及電訊盈科,雖不反對申請,但均擔心披露資料,違反《私隱條例》,故保持中立。
有線寬頻則指出,民事侵權不屬《私隱條例》中的不法行為,又指披露網民的資料,會違反發牌條件,可被撤銷牌照,故反對申請。
廖則反駁,不法行為字義清晰,不必看其他資料詮釋,若法庭下令披露資料,答辯人便不算違反發牌條件。

索全名身份證號碼

本案原告包括新藝寶唱片、英皇娛樂(香港)、正東唱片、金牌娛樂事業、SonyBMGMusicEntertainment(HongKong)Limited、環球唱片及華納唱片,原告要求答辯人披露二十二名涉嫌上載的網民資料,包括其全名、郵寄地址及身份證號碼,並要求法庭批准原告使用該等資料興訟。聆訊下周一繼續。
案件編號:HCMP248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