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務人員醉酒駕駛偶有發生,但被控醉酒時管有實彈火器的罪名則較為罕見,根據簡易治罪條例,任何人如因酒精影響而致喪失安全地處理火器的能力,便已觸犯法例,最高可判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警務人員如觸犯醉酒駕駛或涉及交通意外的刑罰,除了要面對刑事甚至民事責任外,亦會受到警隊紀律處分,嚴重的話可能被革職。
資料顯示,○○年休班警員吳育強參加婚宴後,駕車至獅子山隧道口時失控撞石壆,車上兩名同袍傷重不治,吳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經上訴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另油麻地分區刑事調查隊高級督察許嘉榮,○三年因醉酒駕駛,撞斃一名因電單車拋錨而站在公路快線的新婚鐵騎士,許因危駕致他人死亡及在意外後不顧而去罪名,被判囚一年半。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