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本法》《人權法》作理據興訟<br>恆基誓奪回被佔12萬呎地

以《基本法》《人權法》作理據興訟
恆基誓奪回被佔12萬呎地

【本報訊】新界大埔一幅十二萬平方呎土地遭八旬文盲農婦霸佔逾二十年後,以逆權侵佔為由,獲終審法院判勝訴,地產發展商恒基地產集團於判詞頒發後立即入稟高等法院另提訟訴,要求法庭聲明《時效條例》及《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牴觸《基本法》及《人權法》,剝奪恒基的業權,另要求法庭頒令農婦及其女兒賠償。恒基此舉,可謂誓要取回該地業權。

湯家驊指濫用法庭程序

代表農婦黃艷娣(八十二歲)及女兒陳淑賢(皆譯音)打贏官司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終審法院前日對案件已有判決,恒基一定要接受。湯指出,如果恒基真正具有法律理據,應在終審法院審理本案時提出,但當時根本沒有提出,法院不能一案審兩次,他認為恒基此舉是濫用法庭程序,故稍後會向法庭申請撤銷,剔除該訴訟。原訴公司HarvestGoodDevelopmentLimited為恒基地產集團附屬公司,答辯人為黃艷娣及陳淑賢。
原訴公司在入稟狀指出,《時效條例》第七、第十七條及《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令原訴公司在大埔土地的業權告終,剝奪原訴公司之業權,故要求法庭聲明,該兩條條例實牴觸《基本法》第六、第三十九、第一○五條及《人權法》,該數條《基本法》條文涉及保護私有財產權。原訴公司另要求法庭聲明,原訴公司有權討回有關土地,或要求法庭頒令,要兩名答辯人賠償。
涉案土地位於大埔滘松園範圍內,達十二萬平方呎,估計現時市值達三千六百萬元。黃婦在該幅土地經歷半世紀務農生活,她與第一名丈夫早於五一年時向原有業主租用,在該地建屋居住、耕種、畜牧及養魚,其後只餘下她與其中一名女兒(即陳淑賢)繼續居住。母女倆指稱逆權佔用該幅土地持續逾二十年,按《時效條例》已得到業權。

李兆基曾到農地視察

現任恒基地產集團主席李兆基與好友馮景禧及黃瑞堅(譯音)於六一年購入該幅土地,指稱同年曾到農地實地視察,並向黃婦明示或暗示,批准她繼續佔有土地,故不屬逆權侵佔。惟原審法官認為,李沒有出庭作供,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黃是因獲李等人批准才可繼續用地,成為恒基敗訴關鍵之一。
至恒基上訴時,上訴庭以《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令逆權侵佔年期須重新計算,遂判恒基勝訴,惟終審法院前日推翻上訴庭之決判,令恒基最終敗予農婦。
恒基地產發言人回應查詢,認為有關條例有違《基本法》,故以此理據要求再審,採取法律行動興訟。據悉,取得業權的婦人不怕再被告,一切順其自然。
案件編號:HCA20/06

陳淑賢(左)現仍在涉案的大埔滘農地居住,可能要為農地的業權再跟恒基打官司。
李偉民攝

涉案的大埔農地逾十二萬平方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