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八旬文盲農婦與女兒在新界大埔盤踞逾十二萬平方呎土地,獲法庭裁定以逆權侵佔得到該幅由恒基地產附屬公司持有的土地業權,惟上訴庭指逆權侵佔年期須因九八年生效的《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重新計算,遂判恒基上訴得直。終審法院昨裁定該條例並無影響逆權侵佔,故判農婦取得最終勝訴,得到業權,令恒基受挫。 記者:梁瑞珮
恒基地產發言人回應說,公司會研究終審法院的判詞後,才再計劃下一步的法律行動。
按《時效條例》,逆權侵佔(AdversePossession)私人土地持續二十年,便可享該地業權,立法局於九一年通過修訂,在九一年後開始佔地者,年期為十二年。然而,上訴庭在《陳天仕》案以大比數裁定,於八八年通過的《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等同批予新契約,故逆權侵佔者霸佔土地的年期應重新由八八年或九七年開始計算,須分別連續霸佔土地二十年或十二年。
該案判決影響農婦與恒基一案及另一宗逆權侵佔案,最終鬧上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昨在判詞指出,《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只是將現有契約「續期」,條例本身沒有產生新產權,上訴庭錯誤詮釋條文。
51年租用居住耕種
涉案土地位於大埔滘松園範圍內,八旬老婦黃艷娣(譯音)與首任丈夫早於五一年時向該地原有業主租用,在該地建屋居住、耕種、畜牧及養魚,其後只餘下黃與其中一名女兒陳淑賢(譯音)繼續居住。
李兆基(現任恒基地產集團主席)、馮景禧及黃瑞堅(譯音)於六一年購入涉案土地,指稱同年曾到農地實地視察,並向黃婦明示或暗示,批准她繼續佔有土地,故不屬逆權侵佔。原審法官裁定,李兆基沒有出庭作供,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黃因獲李等人批准才可繼續用地。恒基附屬公司就該裁決提出反上訴,不過終審法院認為無理由干擾原審法官在事實上之裁斷,故駁回該項上訴。
據悉,恒基集團透過旗下另一公司已購入涉案附近一帶土地,並打算與其他發展商聯合發展。
案件編號:FACV7、12、13、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