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藥物條例恐爆訴訟潮

危險藥物條例恐爆訴訟潮

【本報訊】兩名毒販指律政司引用《危險藥物條例》檢控,規定他們證明自己無罪,乃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疑犯在未被定罪前獲假定無辜的權力,獲判上訴得直並發還重審,律政司昨指過往有逾萬宗類似個案,如全部提出上訴,將出現上訴潮,要求上訴庭澄清有關裁決僅適用於判詞頒發後同類個案。

律政司盼禁同類翻案

兩名上訴人洪金粲華(三十五歲)及日本籍淺野篤(二十四歲),因販毒罪判監十五年及二十二年,去年六月就判刑上訴得直,獲發還重審。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昨表示,上訴庭當時裁定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出錯,建議法官應向陪審團指出,控方須證明被告知道涉案物品是毒品,而非被告證明自己無罪,判該販毒案上訴得直。
而該案引用《危險藥物條例》第47條(1)及(2)章,自六九年生效,過往法官及控方均會假定疑犯已知身上藏有的藥物是毒品,為審理毒品案件基礎,相信上訴庭考慮《人權法》因素,作出偏離之前案例的裁決,並非推翻過往所有判決。

同例檢控定罪十萬宗

麥再指,《人權法》自九一年生效,至去年九月兩人上訴前,以同一條例檢控販毒及藏毒罪成的個案約十萬宗,如定罪人士提出上訴,可能出現上訴潮,基於公眾利益考慮,不應提出翻案,根據《基本法》第160條,上訴庭有責任再作闡釋,規限裁決並無追溯力。
案件編號:CACC411/03、6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