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保安局計劃就規管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最快在下月提交立法建議,考慮方案包括對個人私隱侵擾性較嚴重的監察及截取通訊行為,交法庭審批,但對侵擾性較低的行動,則沿用現時由部門內部授權的做法。但有議員認為,應將所有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交法庭審批。 記者:雷子樂、陳沛敏
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應耀康昨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時表示,政府正就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條文,諮詢個別人士及立法會議員的意見,希望在二月七日的保安事務委員會上,向議員提交立法建議。他表示,政府正研究是否對執法機構與私人機構的規限,分開立法處理。
保留警司批核程序
據悉,當局諮詢的方案包括將侵擾性較高的行為,例如在私人地方利用特別器材作秘密監察,交法庭審批;若遇緊急情況,可先由部門內部授權,事後再交由法庭審核。不過,在公開場合使用一般器材進行竊聽和監察等行動,當局則考慮沿用現時由警司級人員批核的程序。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主席涂謹申回應時表示,難以界定甚麼是侵擾性較高的行為,因此應將簽發秘密監察令及授權截取通訊的權力,交給法庭把關。
他又認為,應先立法規管政府部門的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行為,因為政府擁有最多資源進行監察,每天查案都可能出現與私隱有衝突的情況。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上月曾與前綫召集人劉慧卿討論有關立法建議,當局對是否應先訂立只規範政府執法部門的竊聽法,然後再就私家偵探及傳媒等私人機構的監察行動立法,以及竊聽應由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內部授權;還是成立獨立委員會負責審批,均持開放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