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手電梯是意外溫床,每年都有傷人事件發生,傷者雖可循民事向電梯的擁有人索償,但過往曾有案例顯示,一名傷者發生意外時正在扶手電梯上步行,因而不獲賠償。有律師指出,傷者必須證明電梯擁有人疏忽,才可獲賠償。
須證電梯擁有人疏忽
○三年底曾有一宗扶手電梯意外索償個案,法庭裁定,由於傷者事發時正在扶手電梯步行,不能獲得賠償。律師梁永鏗指出,其實案件能否勝訴,關鍵不在於傷者是否正在步行,而是他為甚麼會受傷。假如電梯運作正常,使用者步行時不慎跌倒受傷,則不是電梯的問題,難以索償。假如電梯發生故障,導致使用者受傷,而故障又是電梯擁有人疏忽引致,則無論傷者是行是企,都應該獲得賠償。
○四年十一月,地鐵葵芳站一名女乘客使用扶手電梯期間,電梯突然停頓,十多名乘客人叠人跌倒,女乘客受傷後三個月不能上班。地鐵公司以故障是一顆「外來螺絲」造成,地鐵沒有法律責任,拒絕賠償。
以相機拍下現場證據
梁永鏗說,扶手電梯意外的傷者,必須證明意外是由於扶手電梯擁有人疏忽引致,疏忽是指日久失修及管理不善。他個人不建議在扶手電梯上步行,但傷者不會純粹因為步行而不獲賠償。梁永鏗並指出,民事索償舉證責任在索償一方,傷者如能在意外發生時以手機或相機拍下現場證據,例如造成乘客滑倒的一灘水,將會有助勝算。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