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接載嘉賓 司機被拖延發薪

受僱接載嘉賓 司機被拖延發薪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向僱員發放薪金,曾於上月世貿會議期間擔任接載嘉賓工作的司機向本報投訴,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仍未獲發薪;僱主解釋,因司機人數眾多,核實需時,故未能盡快發放工資,但有關工資會於本周內發放。
有《蘋果》讀者投訴,他受寶馬汽車公司聘請,於世貿會議進行期間擔任司機工作,接載與會嘉賓,合約期於上月二十一日屆滿,惟直至上月三十日,他仍未獲發薪酬。
「我問過幾時可以有人工,佢哋都答唔到我,冇理由我哋做晒嘢,冇得準時出糧,對我哋唔公平。」

核實工酬資料需時

寶馬汽車公司市場部經理黃先生解釋,是次在本港舉行的世貿會議,由該公司贊助汽車供與會者使用,該公司並提供司機服務。由於是次發薪,涉及約二百名司機,司機合約期於上月二十一日屆滿後,該公司於上月二十三日才取得每一名司機的工時以計算薪酬,在核實資料需時情況下,致未能盡快發薪。
黃先生稱,發薪程序經已進行,司機工資可於本星期內發放。
(一二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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