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發言人稱,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一般人有權享用的設施,殘疾人士均可享用,不能對他們構成不便,否則提供設施機構便有可能違反法例,不過,有關機構可以「不合情理的困難」作為抗辯理由,例如需拆除大廈才可增設有關殘疾人士設施,又或者增加設施可導致有關機構破產等,都可作抗辯理由。
發言人稱,平機會接到投訴後,會就個案作出調查,安排進行調解,如投訴人及有關機構未能就問題達成協議,投訴人可向平機會要求提供法律協助,平機會將考慮是否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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