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於去年公開諮詢應否取消遺產稅,所得到的大多數意見均傾向支持建議。本年3月財政司司長在預算案中正式提出取消遺產稅,政府並於今年5月在憲報刊登《二零零五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草案,期間經過三讀,立法會於今年11月11日正式通過該條例草案,法例將於2006年2月11日正式生效。這意味着在06年2月11日或以後死亡的人士,在港的遺產完全毋須繳納遺產稅。
設過渡期方便銀行
新法例生效後,現行銀行容許第三者檢查及處理死者在銀行保管箱及戶口存款的有關內部程序,便須因應取消遺產稅而有所改變。新法例定於通過該條例草案三個月後才生效,原因是給予銀行充足的時間改變有關的內部程序,以配合實施新法例。在這三個月的過渡期間,所有銀行現行有關的內部程序將仍繼續根據現有遺產稅條例執行。
為公平起見,在2005年7月15日至2006年2月10日期間死亡的人士,若其遺產超過750萬元,只會被象徵式徵收100元遺產稅。若在過渡期間繳付的遺產稅多於100元,多繳的稅款包括利息則可獲退還。實質而言,遺產稅已於本年7月15日取消。
在新法例實施之前,只有稅務局長有權指令銀行發放死者的銀行存款予其家屬,以維持家屬的生活費及支付殮葬費。同時,稅務局長亦有權檢查被懷疑是死者在港的資產。在取消遺產稅後,稅務局長已沒有需要擁有此兩項權力,以保障政府的遺產稅收入。因此,草案條例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加入條文,將此兩項權力轉移給民政事務局局長。日後民政事務局將會在旗下成立遺產專責小組,以便從稅務局遺產稅署接手有關的職能。
發放遺產權力轉移
以往由稅務局負責執行遺產稅條例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給予稅務局評估及徵收死者生前應繳納的入息稅,因為在徵收遺產稅時要呈交誓章,而誓章上面列明死者在去世時的所有在港資產,稅務局可以根據誓章上的資料,以檢視死者生前有否漏報入息稅。
原有的稅務條例第四十五條給予稅務局長權力,在誓章遞交日期起計的一年內,對死者生前收入作出評稅或補加評稅。在新法例實施後,誓章將會隨遺產稅而取消。因此,稅務條例第四十五條將因應取消遺產稅而作出修改,稅務局長追溯死者生前漏報入息稅的時限,改為由死者去世日起計三年內,可發出補加評稅。
一直以來,香港專業服務行業都有向亞太區鄰近國家的投資者提供投資及財富管理服務。表面上,取消遺產稅並不可以即時吸引海外投資者到港投資,並會令政府損失遺產稅收入,但長遠而言,此舉卻有助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有利跨國財富管理公司在港設立地區總部。
在取消遺產稅後,我們相信可有助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個人投資者在港投資,促進香港成為一個重要的資產管理中心,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黃宏泰 稅務總監
譚振雄 香港稅務部副主管合伙人
德勤會計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