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未能體現緘默權 當局仍拒修改<br>查問疑犯警誡詞訂普通話版本

被指未能體現緘默權 當局仍拒修改
查問疑犯警誡詞訂普通話版本

【本報訊】「唔係是必要你講……」執法人員查問疑犯時的這句警誡詞開場白,不少人耳熟能詳。不過,有意見認為現行的警誡詞未能向疑犯闡明其緘默權,建議作出修訂,並可考慮採用類似英國的版本。但當局經研究後決定,現階段不會更改警誡詞內容,但已擬訂為操普通話人士而設的白話文版本。 記者:陳沛敏

根據普通法,人人有保持緘默的權利。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去年七月曾建議,修訂警誡詞為「你有權保持緘默。保持緘默不會對你構成不利。如你自願作供,供詞將予紀錄,且或會成為呈堂證供。」上訴庭去年八月也指出,律政司應效法英國,修改警誡詞,提醒疑犯若不回答問題,可能會影響其辯護,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修訂會削弱疑犯緘默權,反對修改。

源自92年保安司頒布

律政司及保安局昨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表示經考慮後決定現階段不修訂警誡詞。
當局指出,現行執法人員使用的警誡詞,源自九二年保安司頒布的「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規則及指示」,以提醒疑犯有權保持緘默及其答話可能用作證據,已沿用多年,廣為人知,也為法庭普遍接受,並符合普通法及有關的國際公約。
當局又列舉其他地區使用的警誡詞,指本港的與美國採用的「米蘭達警告語(Mirandawarning)」等相若(見表),又指不知悉有任何普通法地區採用涂謹申建議的字眼,並擔心某些情況下有關建議用詞可能對疑犯不利。
當局表示,本港採用類似英國的警誡詞並無不可,但現階段不建議這樣做,但會留意這方面法理的演變。
對於現時刊憲的只有廣東話及英文兩個版本的警誡詞,當局已擬訂為操普通話人士而設的白話文版,建議為「你不一定要說話,除非你有話要說。但是,你說的話可能會寫下來及用作證據。」

涂謹申建議修訂警誡詞但未被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