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台北地方法院就連戰、宋楚瑜控告陳水扁總統誹謗一案作出裁決,判處陳水扁敗訴,除了要賠償連宋象徵性的一元之外,還必須在三家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陳水扁儘管已表明要上訴,但這一判決在法律意涵上,卻有深遠影響,法官在判決書中的陳述,尤其值得維護言論自由的地區深思。
連宋的控告,主要針對陳水扁在公開講話中,指去年總統大選後泛藍民眾的聚集抗議,是連宋發動的「柔性政變」,並指政變「七日流產」。
政變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可治以叛亂罪。連宋遂入稟法院控告陳水扁誹謗。
陳水扁的律師在訴訟中,表示陳的說法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法官在判決書上說,言論自由的主體是人民,它的適用範圍是人民用以對抗執行公權力的國家機關,換句話說,言論自由的拘束對象是國家機關,以防止國家機關侵害人民的利益。而國家不可能既是被言論自由拘束的對象,又是享有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的主體。因此,國家機關不應享有言論自由。總統既是憲法上所規定的國家機關執行公權力的元首,自然也就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
西方國家對人民的言論自由,多採取寬鬆態度,只要不涉及對人身的惡意攻擊,針對公共政策的討論可以自由發揮,包括容許在事實上犯錯的自由。若沒有犯錯的自由,那麼人民在對公共政策提出批評時,可能就要先考慮一下會不會說錯,會不會因此惹上官司,從而無法對政策充份討論了。
七十年代美國在審理《五角大樓案件》一案中,大法官特別強調,言論自由的精粹就是要「防止政府欺騙人民」。因此,言論自由的拘束對象,是執行公權力的政府和國家機關。
反過來看,執行公權力的國家領導人和政府官員,他們有權力去貫徹他們屬意的政策,他們要做甚麼,幾乎一聲令下就能執行。因此,他們就沒有要說甚麼就說甚麼的自由。
列根總統有一次不小心私下罵了別人一句「狗狼養的」(Sonofbitch)被錄了音,他的發言人連忙解釋,他只是說了:「It'ssunny,youarerich」(陽光普照,你們有錢)。儘管解釋很牽強,但也反映出作為總統,他是沒有隨便講話的自由了。
沒有隨便講話的自由,也就是必須為自己講的話負責。陳水扁作為總統,講別人搞「柔性政變」、「七日流產」,必須為他說的話舉證,否則難脫誹謗罪名。
這一場誹謗官司,既顯示台灣司法的獨立性,也為言論自由釐定了界線。今後,當官的再也不能信口雌黃了。
曾特首在立會表決政改方案後,說泛民主派原定有五人「轉軚」,又說譚香文是最後一個預定「轉軚」的議員;還說政改的每一步都有知會陳太。他應慶幸他這些誣蔑之詞,沒有人提出誹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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