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物條例》第十四(1)條的規定,任何人士必須獲得建築事務總監的批准和同意,才可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如在建築物外牆安裝大型電視,導致影響樓宇的結構或防火功能,會被視作違例建築工程,該署有權飭令業主清拆,甚至提出檢控,罪成可判囚兩年及罰款四十萬元。同時,該類裝設在外牆的大電視必須設計恰當及採用適合的物料建造,以抵擋衝擊力、風力和防止火勢在樓層間蔓延,以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