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寶貪污罪成被判死緩

劉金寶貪污罪成被判死緩

中銀香港前副董事長兼總裁劉金寶的經濟案件,05年8月12日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貪污、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三項罪名,重判劉金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為近年內地銀行體系貪污官員中,判刑最重。至於同案的原中銀香港副總裁朱赤、丁燕生分別被判刑13年,中銀總裁辦公室原總經理張德寶被判刑8年。
劉金寶一案始於03年5月「上海首富」周正毅違規貸款案件曝光後,劉金寶被召到北京開會後受「雙規」,到了04年2月,中銀宣布劉金寶涉及貪污和違規貸款接受調查。
法庭經審理後查明,劉金寶於96年3月至03年5月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轉移帳戶資金、銷毀帳目等手段,單獨或與同案被告朱赤、丁燕生、張德寶等人共同貪污人民幣1400萬元,劉金寶個人得75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