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前日開始舉行會議,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針對操縱內地證券及期貨市場的違法行為,加大懲處力度,罰款額改為最少30萬元(人民幣.下同)至最高300萬元,並可刑事追究。
草案又規定嚴重損害股東及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包括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人員、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以無償佔用,或明顯不公平的關連交易等非法手段侵佔公司資產,造成上市公司重大損失。
相較香港,03年4月實施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涉及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0年或罰款1000萬港元。
香港最高判罰千萬
另外,刑法草案亦修改有關貸款欺詐行為、違法發放貸款、銀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等條款,加大打擊力度。其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令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可判處最高3年有期徒刑,及罰款最多10萬元;對特別嚴重者,最高可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
對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及罰款10萬元;若貸款數額巨大,最高罰款額增至20萬元。至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而不入帳,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及罰款20萬元;若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最高罰款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