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駛上行人路警方可提檢控

單車駛上行人路警方可提檢控

踏單車人士不可在行人路上行駛,否則可被警方檢控。將軍澳唐賢街及唐德街一帶,有巿民投訴常有踏單車者違例駛上行人路,對途人構成威脅。
常攜同子女行經將軍澳唐賢街及唐德街一帶的李太說,見踏單車人士經常駛上行人路,人車爭路,對途人構成危險。她曾目睹有單車碰及途人發生意外。

警方共檢控五十宗

警方回覆本報表示,踏單車人士在行人路及行車道路行駛,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228章《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即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違法。
另外,該等行為亦可能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內的第45條「魯莽騎踏單車」及第46條「不小心騎踏單車」之法例。有關罰則可處罰款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
由本年一月至十一月,將軍澳分區警署共檢控五十名違例騎單車的人士。該署人員會繼續留意區內違例騎單車的情況,並加強檢控行動。(一二○三○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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