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讀者彭先生所居住的大廈最近收到屋宇署的修葺令,由於大廈未能成功組成業主立案法團,請問有沒有其他方法統籌維修工作?
答:業主組織法團以統籌維修工作是最理想的安排。法團乃一個法人組織,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而成立。它的權與責在條例中已有明確的界定。由於權責清晰,法團在簽訂合約、監察管理及處理訴訟時,能有代表性。此外,法團向不合作的業主追討維修費亦較有效。
雖然如此,個別大廈會因不同原因而未能成立法團。但大廈業主乃可根據該大廈的公共契約規定,籌組維修小組進行維修。當大廈遇上重大事故,公契一般會訂出解決方法,如舉行業主大會,並在業主大會上議決維修工作。
財務上可獲優惠
符合公契規定下召開的大會,其決定對其他業主有約束力。彭先生可透過業主大會議決組成維修小組統籌維修,並向業主滙報進展。
整體而言,維修小組因其權責有局限,故沒有法團統籌維修方便。此外,香港房屋協會或市建局均推出不同的計劃向法團提供資助,若業主透過法團統籌維修,更可在財務上獲得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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