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遭人善意虛報、抑或是惡意整蠱,警方如接報上門調查,遇屋內無人,消防員有權破門而入,毋須賠償所造成的損毀。有年屆六十歲的長者,早前被人報警指他在家中暈倒,結果勞動消防員及警員爆門入屋,事後證實並無其事;長者失業多月、靠借貸度日,面對破爛的門窗無力維修,欲哭無淚。
獨居於元朗公屋水邊圍邨湖水樓二樓一單位的陳伯說,本月八日連續三天,他到了友人家留宿。
至本月十日清晨五時許,他單位內無人,警方接報指他家中有人暈倒,結果消防員破門入屋,損壞了木門、鐵閘及兩扇氣窗。當日早上九時許,他回家看到門上貼上的通告才知悉事件。
被朋友誤報暈倒家中
陳伯感到十分無辜,「我間屋得二百幾呎,根本打開氣窗就一眼望晒,唔使爆門入屋。」他指摘消防處及警方,單憑有人報稱有人暈倒屋內,就隨意破門,行動草率。
由於近日天寒地凍,木門鎖不上,只能用報紙「攝」住窗戶擋風。陳伯事後已向該區的消防處及警署查詢賠償事宜,但獲覆不會賠償,令他感無助。
警員到場拍門沒人應
警方回覆本報稱,根據記錄,投訴人的一名友人於十二月十日清晨五時許,致電九九九報稱與戶主已失去聯絡三天,恐防他在家中暈倒,故報警求助。而消防員到達該單位後,拍門亦沒人應,經與報案人通電話後,消防處負責人決定破門入屋,惟屋內空無一人,遂由警員替單位鎖上掛鎖才離開。
消防處發言人回應本報表示,消防處於當日早上五時十三分接報,指有人被困屋內要求消防處協助。消防員抵達現場後,拍門無人應,於是打破氣窗玻璃窺探,可是仍有部份位置未能看清楚。原本打算爬入屋內了解,可是氣窗太窄,未能成功進內。經與警員商量後,決定破門入屋,未有發現,於是將單位交由警方處理及貼上通告通知戶主。
根據香港法例第95章《消防條例》第22條「對消防處成員的保障」中,列明任何根據該條例授予的權力真誠地行事的成員,毋須為他在火警或其他災難發生時,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他的職責有關連,作為在任何損害賠償的訴訟中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例授權毋須作賠償
發言人補充,每年約有一千多宗報稱有人被困屋內,須由消防員協助的求助個案。去年大約有一千三百宗;今年一至九月已接近一千宗。
管理水邊圍邨的翔俊有限公司函覆本報表示,根據房屋署與住客的租約條款,住客須負責業主提供之固定裝置的維修責任(正常損耗除外)。
以陳伯的個案而言,門及鐵閘的損壞並非正常損耗,故此住客須負起維修責任。(一二一四○○七)
法律意見:事主難追究
法律界人士謝天良接受本報查詢時稱,在緊急情況下,法例賦予消防員有權力去破門,在於有合理懷疑及相信的情況下,加上要平衡人身安全及公眾利益,即使最後證實是沒有該事件發生,事主都難以作出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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