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可囚三年

非法集結可囚三年

【本報訊】警方今次引用的法例,正是香港人普遍形容為惡法的《公安條例》,根據該條例第18條,凡有三名或以上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及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經簡易治罪條例,最高可被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根據示威者當天的請願行為,只要警方掌握足夠證據,便能依例提出檢控,九百名被捕人士中,檢控十四人,屬法庭可以駕馭的範圍。不過他說,觀乎外國示威經驗,因示威而被判監的情況十分罕見。

陶君行曾被判服務令

陸偉雄續指,相信警方在今次示威中,蒐證方面會有困難。不過,警方只要鎖定暴徒身份,依靠警員現場攝錄的紀錄、與示威者正面交鋒的警員口供及警員高空觀察,加上被捕人士的口頭招認,便已足夠提出起訴。
本港活躍社運人士陶君行及蔡耀昌也曾於九二年被控上述罪名,當日二人在六四燭光集會後操上灣仔新華社香港分社,推撞新華社門外設施,被警方拘捕及起訴,案件上訴至上訴庭後兩人敗訴,被判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