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首判禁纏擾興訟

法庭首判禁纏擾興訟

【本報訊】屢次向政府高官、法官及政界名人興訟的馬桂珍,昨被高等法院裁定為無理纏擾的訴訟人,法官應律政司要求,按《高等法院條例》第二十七條頒令,除非馬桂珍取得法庭同意,否則不得興訟,成為首宗案例。

日後須獲法官同意

法官林文瀚昨在頒令中稱,為免司法程序被濫用,才採取這嚴厲做法,日後馬桂珍若要興訟,便要致函他或另一法官鍾安德,先取得法庭同意。
終審庭於今年一月定下指引,對付無理纏擾訴訟人,其後法庭屢次主動要求剔除無理訴訟,或作出限制訴訟的命令。
馬桂珍自○○年起,涉及共三十二宗訴訟,包括控告金城銀行失職,令她生意受損,又指警務處長非法禁錮,因欠租與業主打官司等,惟她近年的訴訟,將矛頭指向政府、前任特首董建華、司法機構、多位法官、立法會議員及法律界學者,動輒索償逾億元,則屬濫用司法程序,全被法庭剔除。
此外,馬桂珍經常在法庭大吵大鬧,謾罵法官及律師,甚至曾跳上律師席,表現失控。
案件編號:HCMP14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