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規管法例 官指違人權法<br>兩男車上肛交獲撤控罪

有關規管法例 官指違人權法
兩男車上肛交獲撤控罪

【本報訊】十九歲男學生與任職客戶服務經理的三十歲同性好友,涉於汀九路段的汽車上肛交,被控非私下作出同性肛交罪名,裁判官嘉理仕昨在荃灣裁判法院指,當局特地為兩名男子在非私人地方肛交立法進行規管,涉及性別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故決定撤銷兩人的控罪,判無罪釋放,並獲堂費。
性權會代表邵國華對裁決表示歡迎,認為是平等對待同性戀小眾的進一步勝利,又指《普通法》規管在公共地方的不雅行為,並不同意有觀察指男性之間的性行為會變成不受規管。性權會更促請當局徹底檢討及改革現行刑事條文,使其達到人權法及基本法平等保障男同志的要求。

兩被告19及30歲

嘉理仕裁決時指,有關肛交的控罪已能覆蓋異性或同性的不法肛交行為,當局針對男同性戀者,特別制訂一條法例,規管他們的性行為,相信只是為了杜絕男同性戀者在公眾地方的性行為,但這做法全無合理依據,亦構成不公平及不平等的對待,涉及性別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控方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引用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8F(1)不違憲,故只能撤銷有關控罪。
十九歲男學生丘旭龍及三十歲客戶服務經理李錦全,各被控一項非私下作出同性肛交罪,指兩人於去年四月十一日在停泊在荃灣汀九路面一輛私家車上進行肛交。
一名男同性戀者早前提請司法覆核,指《刑事罪行條例》有關規管十六至二十一歲男同性戀者肛交行為的四項條文,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高院今年八月裁定司法覆核勝訴,律政司已提出上訴。
《刑事罪行條例》第118F(1)及J(1)條是唯一禁止非私下性行為的法例,且只針對男同性戀者,如罪成可判囚五年及兩年。
案件編號:TWCC3105/04

肛交案十九歲被告丘旭龍獲撤控罪後,不願發表任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