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7-11便利店東主以較原價低八元的價錢出售「孖裝」萬寶路香煙,遭衞生署票控一項誘使他人買煙罪名,東主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成為本港首宗同類被檢控及定罪的案例,裁判官認為案件性質瑣碎,東主僅技術性犯錯,輕判罰款五十元。 記者:戴國輝
被告唐超緯,被指違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誘使他人買煙的條文。傳票指衞生署一名控煙辦公室人員,於去年七月十三日到灣仔春園街被告經營的7-11便利店,被告誘使該人員以特價購買一盒孖裝萬寶路香煙。
裁判官林鉅溥裁決時表示,被告店舖出售每包二十支裝的萬寶路香煙,售價三十二元,孖裝萬寶路售價則為五十六元,辯方指這不是折扣的說法,並不獲認同。
裁定須負責任
林鉅溥舉例說明,如果兩間店舖出售的成衣售價不同,那只可說明店舖甲產品的售價比店舖乙便宜。然而,假如同一間店舖售賣同一種產品卻有兩種不同售價,肯定其中有折扣。
裁判官亦不認同本案涉及自由貿易原則,被告可能認為他不能控制煙草生產商如何包裝香煙,但被告可以拒絕售賣有關貨品,上訴庭亦指,零售商需就其出售的產品負上高度責任。
裁判官續指,是次引用《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十五A條來檢控被告,有關條文於一九九七年修訂,當時的解釋備忘錄清楚列明,任何人不能以優惠折扣或以贈品等着他人購買香煙或煙草產品。
裁判官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此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二萬五千元。裁判官告誡說,吸煙危害吸煙者本身健康,二手煙更會禍及其家人;被告之前沒有刑事紀錄,案件瑣碎,亦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技術性犯錯,故輕判罰款五十元。
未定會否上訴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金力生在庭外表示,他需要詳閱裁判官的書面判詞,始能對上訴一事定斷。被告裁決後一改日前暢所欲言的作風,被問及會否就定罪或判罰提出上訴,或對判決有何意見,均三緘其口。
衞生署發言人重申,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任何人不得售賣包括印花或彩票在內的任何煙草產品,一經定罪可判罰款二萬五千元。
案件編號:ESS369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