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刊登憲報 跨國合作公約明年實施<br>加強無親屬關係領養規定

法例刊登憲報 跨國合作公約明年實施
加強無親屬關係領養規定

【本報訊】政府昨日把《領養條例》附屬法例刊登憲報,加強無親屬關係人士領養規定,由社會福利署或認可非政府機構安排,並要經過試住期後才可領養,以及把跨國領養公約加入條文內,社署及福利機構可安排跨國領養,本港有需要的孩子獲更多領養機會。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助理秘書長張淑婷解釋,昨日刊憲的領養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主要是改善現時本地領養安排,及配合《關於跨國領養的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明年實施。
她解釋,由明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所有沒有親屬關係的領養安排,必須經由社署或認可的福利機構安排,當中社工會為領養父母及孩子進行評估,及安排為期約半年的試住期,才可頒出領養法令;至於有親屬關係人士,可繼續以私人安排方式,如律師,協助安排領養。

至於跨國領養,社署或認可的福利機構也可按照該公約安排跨國領養。張淑婷說,社工同樣會評估外國領養父母是否適合領養孩子,及安排試住期,以保障孩子。她相信本港需要被領養的小朋友將有更多機會找到領養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