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衞生署首次引用《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控告牛奶公司集團旗下一間7-11便利店一名東主,指店內展示香煙廣告,聲稱可用便宜八元的優惠價購買孖裝萬寶路香煙,經衞生署人員「放蛇」揭發。東主被指誘使他人買煙,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將於今日裁決。 記者:戴國輝
現年四十多歲的被告唐超緯,為涉案便利店東主,並無任何刑事紀錄。唐被指去年七月十三日,在灣仔春園街四十七至六十五號地下的7-11便利店內,違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中「不得為誘使任何人購買煙草產品,或以其他方式向該人推廣煙草產品而給予該人有值代價」的條文。衞生署發言人表示,若罪名成立,最高可判罰二萬五千元。
涉案店舖鄰近辦公室
控方僅傳召一名證人,案發時於衞生署控煙辦公室任職助理控煙主任的潘嘉琳(譯音)供稱,她於去年七月三日與一名同事到涉案便利店巡查,看見一個優惠廣告,廣告表明五十六元兩包萬寶路。
潘於十日後折返便利店,向職員表示想買一包香煙,她假裝此時才看見優惠廣告牌,於是詢問店員是否進行推廣優惠,店員回答「係,要邊一隻?」,主任隨即回答購買三包香煙,收據顯示她購買價值五十六元的孖裝硬盒「紅萬」,及一包三十二元的香煙,總共八十八元,她發現孖裝萬寶路硬盒表面印有「Specialoffer」(優惠)字樣。衞生署同年八月將案件轉交警方處理。
潘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接到上司指示,才購買一盒孖裝萬寶路及一盒二十支裝萬寶路,她承認被告的7-11便利店位於其辦公室附近,但不是最接近的一間。
法例無規管香煙售價
辯方陳詞時指,本港法例沒有規定每包香煙的固定售價,即使同一品種一包香煙售價三十二元,孖裝也不一定要六十四元。
控方指被告以優惠折扣誘使他人買煙,辯方不認為這是折扣,況且涉案孖裝香煙盒子表面另有電子條碼,可當作是同一公司的另一種產品,認為本案屬測試性質,控方證供薄弱。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今日裁決。
資料顯示,除涉案便利店東主被檢控外,全球最大的香煙生產商菲利普莫里斯亦曾遭檢控,其後獲撤銷。
案件編號:ESS3639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