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從事銷售業的內地碩士,疑因在飛機降落後阻礙通道,與坐在靠窗位置的男乘客發生爭執,遭對方拳擊右眼,幾近完全失明。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麥理庭認為被告非有意令事主受到嚴重傷害,昨裁定一項傷人罪名不成立,被告當庭釋放。法官又指,案中負責檢查事主傷勢的一名明愛醫院急症室醫生,曾按上司建議修改報告,行為並不適當。 記者:陳詠詩
四十五歲被告羅劍明從事貿易工作,原被控一項傷人罪名,指他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阿聯酋的航班上傷害三十歲事主林偉。事主從事銷售行業,在內地取得碩士學位,事發時剛代表公司從杜拜公幹回港,同行還有兩名同事。
法官裁決時指,事主作供時有所隱瞞,他被擊傷後,其眼鏡片亦造成裂痕,但從眼鏡的損毀程度,認為被告並非有意令事主受嚴重傷害,而辯方指被告當時相信事主的行為令他需要作出自衞,法官認為被告使用合理武力,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官斥醫生改報告
法官特別指出,案中負責檢查事主傷勢的一名明愛醫院急症室醫生,曾按上司建議修改報告,將原本指明事主被打,改寫成爭執,法官認為行為不適當。
控方案情指,被告跟事主坐於同一排座位,事發時航機已抵港並停定,事主仍坐於座位上,坐在靠窗位置的被告曾高聲着被告讓路,惟事主沒有理會。
事主曾作勢起拳
直至事主站起來打算離開座位,被告雙手將他推出通道,致事主撞向其中一名乘客,該名乘客又將事主推回被告身上,此時,被告以拳頭擊向事主右眼。經診斷,事主右眼近乎完全失明,只能感應光暗。
辯方案情則指,事發前被告跟事主曾因小事發生爭執,事主曾趁被告熟睡後擅取其報紙,又不禮貌指被告「瞓到成隻死豬咁」,當時事主以手肘撞向被告,並作勢想以拳頭擊他,被告才自衞推倒事主。
案件編號:DCCC8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