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期被扣薪 警長覆核勝訴

停職期被扣薪 警長覆核勝訴

【本報訊】破產警長不服於停職期間未被法庭定罪已遭扣薪,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昨指警隊的扣薪政策,等於假定停職警長在未定罪前已有罪,違反《人權法》,故判警長勝訴,撤銷警務處處長決定。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劉錦華表示,法庭裁決還他們一個清白,該會跟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一向反對扣薪政策,認為對同袍不公平,他相信今次裁決結果會引發其他訴訟。

官指等同假定有罪

申請人楊宗明(譯音),在警隊服務二十三年,停職前為警長,○三年十月因被控訛騙罪名,警隊按《警隊條例》第十七條令楊停職及扣薪,停職期間被扣起百分之七薪金,至去年一月楊被裁定罪名成立。
代表大律師指,警隊考慮扣薪幅度時,應平衡停職警員的個人情況及公眾利益;楊經濟拮据並破產,破產管理署估計楊每月僅得四百四十元可作還債,警隊扣減他百分之七的薪金屬嚴苛。
高等法院法官芮安牟在判詞指,預先扣薪政策只為起懲罰作用,但政策等同假定楊在未受審訊前已有罪,違反《人權法》。法官表示,不一定每一個案也違反《人權法》,但就本案而言,警務處處長行使條例賦予權力時法律上犯錯。
在二○○一年前,停職警務人員可照支全薪,○○年審計署指警隊政策有別於所有政府部門及其他紀律部隊,警隊後於○一年五月採納扣薪新政策。
案件編號:HCAL1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