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歌星陳奕迅父親、房屋署前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涉嫌貪污收受約三百萬元賄款,被裁定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名成立,判監七年。陳裘大不服定罪上訴,經過七日的上訴聆訊後,上訴庭昨裁定陳裘大上訴得直,稍後頒發書面判決理由,但頒令將案件發還另定日期重審,批准陳裘大繼續以二百萬元自簽現金及人事保釋外出候審。
廉政公署發言人表示,檢控事宜是在律政司的指示及法律意見下進行,關於辯方所指廉署人員蓄意隱瞞總調查主任醉酒駕駛一事,律政司代表已向上訴庭詳細交代,廉署在上訴庭頒判詞前,不宜作出評論。
五十九歲的陳裘大,昨由媳婦徐濠縈陪伴離開法庭,其代表律師透露,重審時將改聘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抗辯。
陳裘大於八八年擢升為房屋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官職屬首長級第一級,月薪逾十一萬元,另有房屋津貼。
陳裘大的主要上訴理據,指廉署刻意隱瞞廉署總調查主任楊恩德的醉酒駕駛案底及廉署內部紀律報告,做法立心不良;楊是負責與陳裘大錄取會面紀錄,原審時辯方指楊誘使陳作招認,故廉署隱瞞該等資料,會影響辯方盤問楊,攻擊他作為證人的證供可信性。
指廉署侵犯私隱
然而,廉署是否有將楊的案底披露,負責該案的廉署總調查主任唐永德及主控官麥禮忠各執一詞,在上訴庭內可謂出現「羅生門」。唐供稱曾向麥提及,麥則供稱已記不起有沒有人告知他楊有案底,但倘若有人曾告訴他,他必定會記得。
陳裘大的代表資深大律師白孝華另指,廉署在陳的辦公室內安裝攝錄機偷拍陳,實侵犯其私隱,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陳裘大原被控十五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當中十項收受利益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CACV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