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方案引發憲政危機?

政改方案引發憲政危機?

趙立基 香港仲裁司學會會員

五號政改報告書於十月十九日公布,論者多注重其中較具爭議性的項目,例如「區議會方案」及民主派提出的「訂立政制發展路線圖及普選時間表」等訴求。卻甚少論者留意到若政改方案不通過,或會引致憲制危機,使立法會被解散,甚至行政長官的辭職。
最近,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振民教授發表了一篇有關政改及對於《基本法》第五十條的文章,留下一些玄機。

何謂「重要法案」

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而在五十二條三段,更規定若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若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必須辭職。尤值得注意的,是第五十及五十二條所提及的「其他重要法案」究竟應作何解?與今次討論的○七、○八年政改方案,又有甚麼關連呢?

不包括授權立法

若從章條的鋪陳及理解,第五十及五十二條均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章內,有關政治體制的內容,應該可被理解為特區政府的自治範圍的事宜。而第五號政改報告書所提及特區內○七、○八年,有關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選舉方法,亦應被視為對香港有長遠政制發展的重要法案。假若政府在下周提出的政改法案,不獲立法會的通過,根據《基本法》第五十及五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若重選的立法會再次不通過這法案,行政長官必須辭職。所以是次的政改方案可算暗藏憲制危機。
王振民教授在二○○五年十一月《紫荊》雜誌發表了對○七、○八年政改立法「屬授權立法」的文章。他闡釋《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是授權立法條款,是由全國人大把本來屬於自己的權力,授權特別行政區行使。所以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會和行政長官,其實都是在代替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工作。
正因此,○七、○八年的政制改革事項無疑十分重要,但是它不屬於《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重要法案」。如果在立法會不通過,不應導致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的後果。《基本法》第五十條所指的「重要法案」,是特區對自治範圍內的重大立法,但並不包括中央授權立法。

是否留下伏筆?

為甚麼號稱四大護法之一王振民教授在這時候提出一項鮮為人知的事呢?難道中央政府已覺察到這潛在的危機,而盡早為此留下伏筆?
誠如特首曾蔭權先生在十一月三十日的電視講話指,香港的政制發展正處於十字路口。香港市民需面對應否接受一已有寸進的方案,還是接受「原地踏步」的現行選舉方法。
這一次的困難、這一次的危機,正正考驗市民對特區政府管治的信心,亦同時考驗市民在面對兩難的局面時的理性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