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讀者吳小姐為法團主席,經常遇到大廈的業主因種種原因未能出席業主大會而出現「流會」,令法團無法順利運作。現查詢管理委員會可否以問卷形式收集業主意見後,按業主意願處理大廈的管理及維修問題?
答: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8(5)條的規定,條例中的附表3適用於法團的會議及會議程序。在附表3中第8段說明:「如本附表與公契或任何其他協議的條款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即以本附表為準。」因此法團的運作必須依照附表3的規定去進行。
在附表3的第5(1)段規定解散管理委員會的法定人數須達全部業主的20%,如屬其他情況則須為全部業主的10%人數。附表3第3段亦訂明:「在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的法團會議上提出的一切事項,均由業主投票表決,以多數票決定。」附表3中並無說明法團可用其他方法來決定需要議決的事項。因此如有需要召開業主大會通過的決議,必須由業主在有足夠法定人數的會議中投票以多數票決定,不能用問卷形式代替。
文書形式委託出席
在附表3第4段中列明業主如未能出席法團大會,可委任代表出席及投票;而第5(2)段亦表明獲委任在法團會議中投票的代表,須視作出席會議的業主計算。所以業主可用文書形式委託其他人代為出席大會及投票,而受託人亦可計算入出席人數內。為減少業主大會「流會」的機會,委員平日可多與其他業主聯絡、溝通,增進了解,以便有需要時游說業主出席大會,令大會能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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