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香港在1997年及澳門在1999年回歸中國,無論在政治、經濟、民生的關係,中港澳三地均更趨密切,並相互影響。
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中港澳各自擁有獨立的稅收制度,並施行不同的稅務政策。基於營商環境的不同及稅制上的差異,商界不時要面對中港澳各地的稅務問題,有時甚至可能涉及被雙重徵稅。
繼中港於1998年簽訂《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下略稱「中港安排」)後,中澳亦於2003年年底簽訂了《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下略稱「中澳安排」),以解決雙重徵稅問題。
兩者的條款,基本上都是參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OECD)和聯合國的稅收協定而制定的。有關「安排」的各項詳情,筆者不在此詳述,本文將與大家集中探討的,是有關「資料互換」的課題。
交換情報巧安排
根據「中澳安排」第二十六條《情報交換》規定,兩地主管當局應交換為實施該安排的規定所需要的情報,或所涉稅種的各自內部法律規定的所需情報,當中特別強調的,是有關防止偷漏稅的情報。
據報道,香港及澳門兩地政府已於今年七月展開類似上述的安排,而中港兩地亦已於九月開始洽談新的安排。筆者所關注的,是中港及港澳未來的安排,會否涉及有關資料互換的條文,而該條文又會否參照「中澳安排」所涉及有關防止偷漏稅的情報及資料互換。
筆者於本月1日在香港會計師公會講座中探討「中港澳資料互換」的問題時,曾引起商界及會計界有關此課題的多方面提問。在講座當天的記者招待會中,筆者亦多番被問及有關資料互換的影響,可見公眾對事態發展深表關注。
保密條例受衝擊
一直以來,香港稅務局嚴守《稅務條例》第四條──保密條例。此條例規定,所有參與執行《稅務條例》的公職人員,必須對納稅人的資料作出絕對保密。如果因為所謂「大勢所趨」,而未來的港澳及中港所簽定的安排將包括如中澳所協定的「資料安排」時,則稅例中的保密條例將受到衝擊,而投資者的信心亦將被影響。筆者希望政府在洽談協議時,應審慎考慮及平衡各方面的利弊。
筆者相當理解商界的憂慮。鑑於國內獨特的營商環境及國情,商界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候未必能依足所有的稅務法規/限制運作。若中港澳實施資料互換,違規的情況將會顯現,稅局可能會向違規人士追收稅款及進行懲罰。
因此,筆者提醒讀者未雨綢繆,及早自我翻查稅務資料。如有任何疑問,應盡快請教專業人士。
關劍 稅務合夥人
梁慧華 高級稅務經理
德勤會計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