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公會或棄制裁權

會計師公會或棄制裁權

較早前會計師公會就紀律委員會撤銷對羅兵咸永道及中遠國際(517)的3項紀律訴訟程序投訴,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被駁回,會長周光暉形容是公會「仆了一跤」,對公會的自我監管制度構成相當程度的影響。他指出,若日後的紀律程序再次受挫,公會會考慮將紀律制裁權轉予法定機構負責。

【本報訊】會計師公會於10月底入稟高院,就該會紀律委員會於8月2日撤銷對羅兵咸永道及其合夥人何志強,及中遠國際(517)的3項紀律聆訊程序,申請准予司法覆核,並請求法院頒令重新組成一個新的紀律委員會,重開紀律聆訊。

紀委會制裁準則提高

公會主要指羅兵咸在96至97年,乃中遠國際前身順成建築的核數師,及後中遠香港入主公司後發現,該公司及其全資附屬公司順成建築的內部控制審計系統,以至帳目均出現基本會計錯誤。然而羅兵咸未能發現上述問題,公會經調查後認為羅兵咸涉及違反專業操守,提交紀律委員會作出制裁。不過紀律委員會最後撤回公會提出的指控。
周光暉昨日表示,由於去年開始實施新例,紀律委員會主席及大部份成員均由非會計師出任,以加強公眾認受性。但他指出,今次個案暴露一大問題,是行外人以較高標準作為制裁準則,因為參與紀律聆訊的大多為法律界,他們以較高標準的刑事舉證原則,即「毫無合理疑點」,去決定是否制裁,與行內人的準則有別,這會令決定制裁增加難度,影響公會自我監管的成效。
現時政府建議成立的財務匯報局,只有調查違規上市公司核數師的權力,沒有紀律制裁權。周光暉表示,會視乎情況發展,若日後公會的紀律聆訊多番出現類似中遠個案的情況,會考慮將公會制裁會員的權力交出,因為政府表示財匯局成立3年後會作檢討,屆時可能建議將制裁權轉予該法定機構。

操守規定與國際接軌

另外,公會昨日宣布,將本港會計師專業操守規定,與國際會計師聯會所頒布的相關守則接軌,新守則將於明年6月30日起生效。公會副會長方中表示,新制度將以往規則為本的監管,改為以原則為本方式監管,除更具彈性外,更可對非執業會計師的會員,例如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作出更全面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