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障信訪制度

憲法保障信訪制度

中國政府一直標榜信訪制度,是公民履行「直接民主」監督權利的途徑之一。《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不受壓制和打擊報復。
除國家信訪局以外,全國各省、巿以至縣的行政單位均設有信訪部門,負責處理公民的申訴。可是,中國社會科學院的調查顯示,只有千分之二的上訪民眾能通過信訪真正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