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9年回歸前,澳門為了促進經濟及吸引各地專才到當地投資營商,實施了澳門離岸公司政策,鼓勵外地投資者在澳門設立離岸公司。離岸公司須規範於澳門政府指定的業務類型,並須在澳門有實際運作,而交易及結算不可使用澳門幣,其業務亦不可涉及澳門市場。概括而言,澳門離岸公司只要符合以上要求,一經申請批准,即可以享受免徵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等稅務優惠。
此政策推出至今已足足6年,其間有520多間澳門離岸公司成立,當中有8成來自香港,7成更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這些離岸公司的業務,大多數是提供商業代辦及中介、遙距售賣業務,並包括文件、行政及檔案支援等後勤支援服務。
從事業務範圍收窄
港商到澳門成立離岸公司,除了受各項稅務優惠吸引外,澳門的商業運作費用和成本確實較香港便宜,亦可令香港的產品和服務更具競爭力。另一原因可能是因為香港的稅制是根據地域來源徵稅,即是只有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課稅。若港商在澳門設立離岸公司,並在澳門從事商業活動,其業務的利潤因並非在港產生或源自香港,因而不用納稅。對港商而言,設立澳門離岸公司所帶來的各種稅務優惠實在非常吸引,因此在過去兩、三年間,港商在澳門設立澳門離岸公司的數目大幅飆升。
港商積極在澳門設立離岸公司的趨勢,直接影響香港的稅收。據聞,香港政府有見及此,曾多次向中央及澳門特區政府反映。澳門特區政府終於在今年6月中縮窄離岸公司可從事業務的範圍。在6月中後,新成立的澳門離岸公司再不可從事貿易業務,申請成立澳門離岸公司的數目亦因此而大幅減少。
易成稅務查核目標
據筆者推測,香港稅務局現正展開打擊港商利用開設澳門離岸公司作為避稅工具的活動。最顯而易見的是,從本年度(2004/05)利得稅報稅表內已可察覺到,在申報關連公司交易一欄中,需細列關連公司的成立地點,包括澳門離岸公司。筆者相信,如在報稅表反映本港公司與關連的澳門離岸公司之間有進行交易,極有機會被揀選成為稅務查核的目標。
在查核過程中,如發覺澳門離岸公司確實有在港從事商業活動,稅務局將會向該類公司徵收利得稅,或如察覺到本港公司和關連的澳門離岸公司之間的交易有涉及到所謂「轉讓定價」,稅務局會引用反避稅條例,向香港公司補徵稅款及罰款。
因為稅務局有權追徵過去6年的稅款,在調查涉及澳門離岸公司的個案時,更可延展至過去6年有否利用一些稅務天堂獲取稅務利益。因此,筆者覺得打擊港商利用澳門離岸公司避稅的行動,將會影響深遠。
自今年7月開始,香港稅務局和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已展開討論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估計安排內容必然涉及有關中澳兩地互換稅務資料的協議。一旦達成協議,兩地的稅務部門將可更有效地打擊避稅活動。
筆者呼籲已在澳門開設了離岸公司的港商,應複審其離岸公司有否在港從事商業活動,及交易的價格是否在合理的基礎上釐定。如察覺或懷疑有問題,可徵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當然,那些澳門離岸公司真正在澳門正常運作,並無在港從事商業活動,和本港公司交易的價格合理,並無避稅之嫌,則可以繼續在澳門以離岸公司的形式運作,享受澳門政府給予的稅務優惠。
關劍峯 稅務合夥人
鄭兆偉德勤會計師行總監(稅查)
德勤會計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