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租客透過地產代理租住單位後,入住兩日才發現單位內有僭建物,更被屋宇署飭令清拆。其實租客有權在租樓前,要求地產代理提供一份由地產代理填寫的「出租資料表格」(見圖),便可知道樓宇內是否有清拆違例建築法令。
雷女士十月份透過大角嘴一間地產代理公司,租住大角嘴一唐樓單位,當時她已向地產代理查問單位有否任何問題,對方稱沒有,於是她繳付定金及簽下租約。
可是她搬入單位只有兩天,竟接到屋宇署通知,指其新租單位露台部份為僭建物,飭令六十天內清拆,她遂向地產代理查詢,該地產代理竟稱,他與單位業主也不知情,她感到被隱瞞資料而誤墮租樓陷阱。
屋宇署發言人稱,屋宇署已於○四年六月,就上址僭建物問題向有關業主及佔用人發出勸喻書,並於○五年四月發出命令,着令業主清拆,及後因更改業權關係,屋宇署已再向新業主發出取代命令。
不過,被投訴地產代理公司負責人馮先生回覆本報查詢卻稱,公司職員帶領雷小姐睇樓時,雷小姐已看到單位現狀,她亦已獲告知單位內情況,亦表示接受,故該公司並沒有失職。(一一一五○二九)
建議:宜選擇收取資料表
地產代理監管局指出,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6條,市民在委託地產代理進行物業租賃時,地產代理應與客戶簽訂地產代理協議,而準租客應簽署「表格六」。
在「表格六」內,租客可選擇是否放棄收取「出租資料表格」的權利,而此表格內,需列明物業有否有效產權負擔,例如建築命令等資料。
不過,若租客選擇放棄收取該表格的權利,代理便不須將「出租資料表格」交予租客。
若否,代理須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36條將填妥後的「出租資料表格」交給租客。
監管局稱,如地產代理在經營過程中有不誠實或蓄意隱瞞行為,一經查明證實,可遭受紀律處分。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30條,監管局的紀律制裁權包括訓誡、譴責有關持牌人、暫時吊銷牌照、撤銷該牌照,及判處不超過三十萬元罰款等。
市民如對地產代理有任何投訴,可致電監管局。
監管局電話:21178600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