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地局常秘梁展文先拒絕出席立法會公開聆訊,後又以申請司法覆核為由,拒絕回答一切問題,理由是審計署的批評不公。
審計署發炮,接着是鋪天蓋地的傳媒大審判,這個說「大花筒」,那個罵「冇王管」,梁展文是前殖民地政府訓練出來的高官,一身清譽,就此泡湯,如果白日青天,問心無愧,自然要訴諸法律行動,討回清白。
尤其面對一眾噴口水毋須負責、誹謗亦可「豁免」的立法會議員。梁展文伸張了《基本法》規定「行政主導」的原則,橫眉冷對千夫指。協助曾蔭權體現了「強政勵治」的氣魄,不礙事,很好嘛。
梁某被指控之「罪行」,是涉嫌處理嘉亨灣批地問題,濫用「酌情權」,向發展商恒基兆業增撥樓面,此一行為,易構成「偏幫地產商」的「感覺」。然而,今年一月董建華施政報告中的口號「堅決反對官商勾結,徹底杜絕利益輸送」,最近半年以來已經神秘蒸發,不復多提。「明益地產商」五字太過煽情,於是梁某先遭「審計署審判」,再遭「傳媒公審」,眼看立法會又要「聆訊」,眼看行將形成「人格三度輪姦」,遂忍無可忍,訴諸司法。審計署是行政機構,司法覆核是法律,剛好三權互相制衡,正好顯示了香港的「優勢」。
不過梁案展現的困局,正在於「還要不要行政主導」。既然署長有酌情權,則酌情權有沒有「濫用」,全憑主觀喜惡感情判斷。
八年來人大常委有沒有濫用過釋法權?親中派說沒有,民主派說有。署長增撥地產商樓面,說「官商勾結」固可,「官商合作」亦可。梁展文一日未退休,一隻腳尚未踏入恒基做「顧問」,則「偏幫地產商」罪名,一日不能成立。
梁展文欲證清白,只有兩條路:一是退休之日,即時自盡,以一死控訴審計署、傳媒、立法會的連環大輪姦,日本政壇時有這類事件。二是退休之後,不必自殺,而是移居海外,超過五年「過冷河」期,直到慶祝百歲生日之日,證明從未受地產商聘用,一個百歲老人,也超越了任何可僱用的年齡,即可向傳媒名嘴之類發出誹謗訟狀。
事後上百名專業人士登廣告「挺梁」,力證其人格高尚,如此又算不算向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一起「施壓」,亦即「暴民政治」之一種?這是一個無厘頭的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