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轄下的傳聞證據小組委員會經研究後認為,應改革本港現行的傳聞證據法。該小組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政府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有限度接納可靠的傳聞證據,有關公眾諮詢將截至明年二月底為止。
法改會傳聞證據小組委員會主席司徒敬法官昨日稱,傳聞證據一詞的簡單解釋是「當甲告訴法庭,乙曾經對他說過些甚麼,此證據便稱為『傳聞證據』。」該會已研究所有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有關法律和改革建議,認為本港現時禁止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納傳聞證據的規則應予改革。
諮詢文件列明條件
諮詢文件建議法庭考慮接納傳聞證據時,必須獲案中各方同意,而接納傳聞證據只有在某些指定的情況下才是「有必要」,如聲述者已死、不能尋獲聲述者,又或聲述者以會導致自己入罪為由而拒作證。
文件又建議法庭在考慮酌情接納傳聞證據時,必須考慮所有案中表面證據和證供是否可靠,如果傳聞證據所造成的損害,與其所具有的證據價值不成比例,傳聞證據就不會獲得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