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擔任主席的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在這個星期的會議上討論了一項對公眾──特別是僱員──非常重要的議題,可惜非但出席的議員人數稀少(部分去了策發會開會),傳媒興趣不高,而政府也是袖手旁觀意態閒。兩個律師專業團體的出席代表人數足有十人,事前呈交的資料充實,是多個月研究的成果,得到這個對待,真不知是何感想!
討論的問題是似乎越來越多而越來越公開活動的「索償公司」或「索償代理」。根據香港法律,僱員因工受傷,或市民在意外中傷亡,可循法律途徑向僱主及疏忽引致意外發生的人索償,由於法律規定僱主要代員工買勞工保險,車主要買第三者保險,一般情況之下,最後都是由保險公司付出賠償。由於一般人不熟悉法律,這些索償公司便有機可乘。
會議上所得到的資料顯示,這些公司的「外勤」人員,公然在勞工署工傷調查組、瑪麗醫院判傷組等地點門外拉客,引誘工人採用這些公司的服務代他們索償。表面看來,服務條件十分吸引,只要簽署一紙合約,該公司便會全權代辦,「不成功,不收費」,包括律師費、驗傷醫療等費用及安排,代價是扣除所得賠償的二至三成,等候期間,還會安排財務公司借錢應急。但事實上這些手法,不但在法律上大有問題,甚至涉及刑事責任,而且這些公司志在牟利,除此之外並不關心為工人爭取權利,但求盡快收到報酬,結果令工人得不到法律上應得的賠償去應付生活所需,而高息借貸,更加重負擔。為了拉客,索償公司往往散播錯誤訊息。對此,政府怎能坐視?議員怎能坐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