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再有居屋業主因沒有通知房屋委員會,私下將單位抵押給財務公司而獲得貸款,被法庭判處違反轉讓限制,業主遭罰款二萬七千元。房屋委員會表示,任何居屋及租者置其屋業主若違反有關轉讓限制,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須先繳付補地價
房委會發言人昨表示,一名市民在十八年前購入一私人參建居屋單位,並於今年四月向房屋署申請評估補價。房署在處理其申請時,發現他曾將物業押給財務公司借貸,而事先並無得到房署署長批准。該業主在本月二十三日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二萬七千元。這是繼今年七月有居屋業主因違反轉讓限制而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後,第二宗同類被罰案件。
發言人說,如居屋及租者置其屋業主須把單位押給財務公司以作財務周轉,須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地價,把轉讓限制解除,方可把單位作抵押。
不過,有真正經濟困難的業主可以向房署署長申請,在毋須先補地價下將單位抵押借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