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騙綜援可判監10年

蓄意騙綜援可判監10年

凡蓄意向社署提供虛假資料或漏報資料以騙取綜援金,屬刑事行為,除可導致喪失領取綜援的資格,並可能因觸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而被起訴,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年,並須歸還有關款項。
按《盜竊罪條例》第18D條的「以欺騙手段在某些紀錄內促致記項」罪名,任何人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不誠實地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促致在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或其主要業務是提供信貸的任何附屬公司的紀錄內記入、略去、改動、抽出、隱藏或毀滅某記項,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十年。
資料顯示,今年四月至九月,詐騙綜援個案有三百九十四宗,涉及金額二千四百三十萬元,上個財政年度有六百六十五宗詐騙綜援個案,涉及金額三千九百六十萬元。今年四至八月因詐騙綜援被判刑的有三十七宗,其中十九宗被判入獄,餘為判處社會服務令及守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