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條款中,對藥物實施專利強制許可,是指政府不必徵得專利權持有者同意,可容許其他單位或個人生產受該專利保護的藥物。 協議指明,當在全國緊急狀態、極端急迫情況、政府徵用作公眾用途等情況下,都可以實施強制許可。 不過,世貿組織上月再次解釋,不一定要在緊急情況下才可使用強制許可,只要曾試圖申請自願性許可卻不成功,也可使用;當發出強制許可時,專利人應獲得補償,並容許沒有製藥能力的地區,必要時可從其他地方獲得仿製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