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浩康涉嫌傷人被起訴,起因竟然是楊千嬅。當日楊的歌迷殷晴晴得知偶像楊千嬅曾在酒吧消遣,所以相約原告人前往欲一睹她的風采,兩人因為一杯楊千嬅「飲過」的雞尾酒而起爭執,在同一酒吧的吳浩康亦捲入事件,差點為了楊千嬅而坐監。吳昨日獲法庭判無罪釋放。
曾經因為藏有可卡因而被罰款五千元的吳浩康,被指於今年七月十一日,在尖沙嘴一間其堂兄開設的酒吧,與酒吧侍應沈樂智及一名女子殷晴晴襲擊一名姓詹男子案件,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裁判官游德康裁決時指事主詹志堅口供前後不一,可信性成疑,判吳浩康及女被告殷晴晴無罪釋放,但拒絕吳的律師申請堂費,而認罪的酒吧侍應沈樂智則被判罰款二千元及賠償一千元。裁判官並勸勉吳浩康應好好管束自己,避免再遇同類事件,亦不應忘記案中有人被襲擊致嚴重受傷。
伸頭張望
用粗口辱罵事主
吳昨日身穿筆挺深灰色西裝、淺粉紅色恤衫繫灰色領帶上庭,他臉容憔悴,審訊期間雙手握緊,聞判後才放鬆,在庭外向眾人報以微笑。
詹姓事主在庭上供稱,殷當晚對他聲稱偶像楊千嬅在尖沙嘴棉登徑Boozeroo酒吧消遣,想一睹她的風采,於是約他一同前往,其間殷點了一杯楊千嬅「飲過」的酒精飲品。因為事主拿了她的飲品來飲,殷發火把枱面的果仁潑落事主身上,事主則把飲品潑到殷身上,殷的友人、即該酒吧侍應見狀即拳打事主,使其左耳受傷,殷亦意圖用啤酒樽襲擊他,而在同一酒吧不同房的吳浩康曾探頭出來張望。當事主欲離開時,吳浩康以粗口責罵他,阻止他離開並將他拖行出酒吧,事主在酒吧外遭十多人毆打致左手骨折及四肢、面部受傷。
抽絲剝繭
官質疑事主口供
吳的代表律師謝若瑟指出,事主當晚曾意圖非禮殷,所以自稱被打的時候,寧願致電友人求助,都不肯報警,惟恐警方調查;律師又指,事主供稱曾向友人提及有人想「屈」他非禮及傷人,但其友人作供時則指事主當時未有提及,只向他表示殷不准他離開現場及找一班人襲擊他,謝指事主口供不可信;另外,謝指事主只是估計有人「叫人」襲擊他,並無親耳或親眼證實。
裁判官亦指事主致電友人求助時只稱吳曾罵他,但未有提及被吳拖行及推撞一事感奇怪,更質疑事主被吳拖行一段距離卻不作反抗。
無端涉案
楊千嬅偷閒飲酒
對於吳浩康涉及的毆打案,原來緣起於楊千嬅曾品嘗的一杯飲料,楊千嬅昨透過金牌經理人公司發言人陳小姐表示:「千嬅話嗰日佢係去過嗰附近拍MV,喺打燈時間,的確係去過嗰間酒吧飲過嘢,但佢逗留一陣就走咗,所以之後發生乜事,佢就唔清楚,所以唔會就呢件事去評論。」
據Boozeroo的職員透露,千嬅當日點了一杯名Mangolimedaiquiri的雞尾酒,價值港幣五十八元,歡樂時光售價為四十八元。
案件編號:KCCC5772/2005
採訪、攝影:陳美琪、馬建華、張家俊、藍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