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三年的公屋租金訴訟終於告一段落。終審法院昨天以四比一的大多數裁定房委會凍結租金而不減租並沒有違反房委會的法定責任及房屋條例,而房屋條例有關租金不超過居民入息比例中位數百分之十的規定只適用於加租的情況,不能用作減租的理據。換言之,房委會暫時毋須因為公屋租金高於居民入息中位數百分之十的比例而要大幅減低公屋租金。
提出訴訟的居民及其他公屋居民對於今次敗訴、對於未能成功爭取政府減租當然有不滿,但我們認為終審法院昨天的裁決不僅合情合理、不僅完全符合房屋條例的立法精神,更能及時補救立法機關倉卒立法所引致的後遺症,避免不明朗及混亂的情況持續下去。
應該看到,房屋條例中有關公屋租金水平不超過居民入息中位數百分之十的規定本身既不合理,更是在考慮並不周全之下倉卒通過的。首先,釐定公屋租金水平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公屋居民的收入水平、消費物價指數、公屋的設施及環境固然都是重要的考慮因素,房委會的財政狀況同樣是不能忽略的。偏偏立法局在九七年過渡前通過的修訂條例卻只規定租金不能超過公屋居民收入中位數的百分之十,把其他因素包括房委會的財政狀況擱在一旁。像這樣片面的法例修訂大大收窄了房委會處理租金時的靈活性,令房委會無法因應經濟狀況、因應公屋設施、因應本身的財政狀況的不同而釐定租金,最終導致爭議、訴訟不絕的局面。事實上九七年過渡後香港經濟情況逆轉,房委會的財政狀況更如江河日下,由盈轉虧。若果房委會不考慮本身財政狀況而被迫減租,房委會入不敷支的情況將更嚴重,甚至可能被迫要政府大筆注資,到時候公帑對公屋的補貼將會愈來愈多,這對納稅人、對其他同樣急需其他政府服務的市民都是不公平的。
此外,有關公屋租金水平不能超越居民入息中位數百分之十的規定是在九七年過渡前夕匆匆通過的,議員在事前既沒有廣泛諮詢及深入討論,也沒有清楚解釋為何訂出百分之十而不是百分之十二或十五,更預設香港將會持續處於高增長、高通脹的情況;誰知道回歸後情況迅速改變,高通脹變為長達七年的通縮,綜援住戶的人數又大幅增加,結果令房委會陷於進退維谷的尷尬情況,並引發大量訴訟。像這樣沒有周全考慮而通過的法例當然難以執行、當然有必要檢討了。
更何況計算居民入息中位數的方法也有重大缺陷。房委會現時的做法是把綜援戶跟其他公屋居民一併計算的,可綜援住戶的租金是由政府負責的,所謂租金跟入息比例的問題對他們根本不適用,相反把綜援戶計算在內只會令居民入息中位數偏低,反映不了實際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怎能單倚賴租金跟居民入息中位數的比例作為調整公屋租金的依據呢?
我們認為,終審法院的裁決短期內澄清了法例上的一些爭議點,但特區政府及房委會實在有必要盡快修訂公屋租金的檢討機制及相關法例,包括取消一些僵化及不切實際的規定,例如把租金跟居民入息比例固定在百分之十,令房委會能真正按不同經濟狀況、社會變遷及公屋質素調整租金。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公屋計劃能繼續下去、才能確保有需要的市民包括在公屋輪候冊上的市民有機會盡快上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