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一大比數 駁回居民上訴<br>終院裁決全港公屋戶無租減

四對一大比數 駁回居民上訴
終院裁決全港公屋戶無租減

【本報訊】影響全港六十三萬公屋戶的減租官司,終審庭以四對一大比數,駁回居民上訴,裁定房委會毋須減租,免卻每年損失十五億二千萬元,敗訴的居民何賽雲及聲援的居民團體,均堅持繼續要求減租。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房委會雖然贏了官司,但在道義上卻有責任減租紓減民困。 記者:梁偉強

本案關鍵是房委會於○一年十月開始凍租及延遲檢討租金,是否違反《房屋條例》第十六條,該條例規定房委會作出「更改租金的釐定」時,不能超過「租金與收入中位比例」的百分之十,而新租金的生效期,必須與舊租金相隔最少三年。
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判詞指,九七年底之前,房委會每次檢討租金,均是加租,當時的立法局為保障公屋居民,遂於九七年通過修訂《房屋條例》,以免加租太多及太密,其後出現的通縮,是始料所不及,若修訂條例在通縮時執行,會帶來不尋常後果,居民利益反而受損,因為即使有需要減租,也要在三年後才能生效。

延遲檢討已盡責

法官又指,該入息中位數,不是負擔能力的指標,房委會無法定責任,將租金維持該中位數水平,反而房委會應考慮租金援助、綜援戶數目、輪候名單及時間、更改租金的影響、房委會的財政狀況等各項因素,而延遲檢討租金,亦顯示房委會已履行責任。
非常任法官苗禮治勳爵指,「更改租金的釐定」是措詞不當的典型例子,若可解作減租,便會限制了房委會減租的權力,不是立法原意。
法官陳兆愷則指,整個房屋政策,均要有長遠及全面的檢討。「畢竟公屋影響的,不止我們的三成人口,亦包括在輪候冊上苦候的居民,以及其他不能負擔私人樓的家庭。」
在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及公安法等多宗重大憲法訴訟中均獨排眾議的法官包致金,則強調房委會不是為平衡收支而存在,而入息中位數自八十年代已是負擔能力指標,房委會在通縮時也應盡量多次減租,保障居民的當然權利。

議員:有道義減租

捍衞基層住屋權益聯盟及公屋聯會,均對判決表示遺憾,聯盟說會繼續動員居民,爭取合理權益,公屋聯會則要求房委會免租三個月,放寬租金援助政策,並立刻檢討租金。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指,房委會有道義上的責任減租紓減民困,又稱不會讓政府隨便修例,以確保居民受保障;議員梁國雄昨在庭外表示,今次判決是壞例子,顯示終審庭為免政府出現財政困難,曲解法例,不尊重法治。
案件編號:FACV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