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貿易公司委託聯邦快遞公司,運送一份內有提貨單的郵件前往南美洲國家蘇里南,讓客戶可憑單提貨,但提貨單遺失,其客戶未能如期取貨;貿易公司蒙受金錢及商譽損失,快遞公司僅按《華沙公約》賠償。
貿易公司負責人馬小姐稱,公司早前透過航運公司,將一個載滿肥皂等貨物貨櫃運往蘇里南,於本年七月到達,提貨單則提前於本年六月,委託聯邦快遞送往蘇里南客戶處,運費八百一十九港元,以便客戶於七月貨櫃運抵便可憑單提貨。
貨物多達一貨櫃箱
馬小姐稱,其客戶一直未收到提貨單,直至貨櫃運抵蘇里南,提貨單仍不知所終,其客戶未能憑單向船公司提貨,她多次向聯邦快遞查問,聯邦快遞最終發信向她表示郵件已經遺失,無法尋回。
「冇咗張提貨單,船公司唔肯即刻俾我個客提貨,貨櫃𠵱家重喺航運公司度,我哋又要納倉租,公司蒙受金錢和聲譽損失。」
每件貨賠一百美元
聯邦快遞跟進投訴後證實,有關文件在運送中已遺失,會按收據背面條款,即貨物在運送中損毀、延誤、錯誤送遞、沒有送遞、缺失、資料錯誤,會按華沙公約,每件貨物賠償最高100美元,或按重量每公斤20美元賠償,以較高者為準。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稱,速遞公司運送貨物免責條款雖已列明賠償上限,「但唔係代表一定冇得追」,客戶仍可循民事途徑,就其所遭受損失索償。(一一一二○○五)
話你知:每件貨賠一百美元
國際商業航空運輸業受國際公約監管,各成員國承諾確認並在其國家領空內直接應用此公約。
《華沙公約》於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波蘭華沙簽訂,名為《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規則公約》,以過錯推定為基礎,確立航空運輸公司有限責任的原則,只有證明損害是航空公司故意引起、或因行為輕率且知曉可能發生損害的情況下採取的行動或疏忽大意所致,方可超過《華沙公約》規定的責任賠償限額。
資料來源:中國海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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