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四圍炳:港保護知識產權超英趕美?

傳訊四圍炳:港保護知識產權超英趕美?

近期有關電子世界的知識產權消息不絕,使用BT上載版權電影的「古惑天皇」被控侵權罪名成立,令香港法院擁有全球首宗案例,香港政府保護知識產權的成績突然「超英趕美」,大可以向貿易夥伴交代;及後,版權業再接再厲,美、英、法、日和香港多國版權持有人進行聯合行動,以民事方式起訴利用點對點上載及下載版權音樂的互聯網用戶,並要求4家香港互聯網商提交共22人的真實姓名和通訊資料,以便起訴。另方面,政府亦建議修改版權條例,但電子複印行為卻未被納入監管之內。

小心忽略法治精神
跟中共「大躍進年代」一樣,任何「超英趕美」的心態和行為皆叫人擔心,因為自大蓋過了人的基本價值,執法當局的考慮蓋過了法治精神。筆者未看過「古惑天皇」被判罪成的判詞,但從報章中得知,裁判官說的盡是「香港有責任保護知識產權,並非紙上談兵,版權是一種財產,偷知識產權與偷錢性質一樣。」此等皆並非法理上的分析,也未有觸及電子媒體侵權的爭議點,例如:上載一個torrent檔案,究竟是否等同版權物;被動的將版權物放在公眾地方(如互聯網),而被其他人下載,放下(上載)版權物的人士是否也屬違法。我們需要案例,但更需要清晰的法律解釋。美英地區未能成功將上載者入罪,可能與當地注重個人私隱和法律權利有關。
此外,多國進行對付音樂下載者的聯合行動,也是考驗互聯網商如何在保護知識產權和客戶私隱間所作取捨。由於互聯網商難以知悉客戶是否有下載具版權的物品,版權業界提供的資料是否足夠讓互聯網商判斷客戶有民事侵權行為,是為關鍵。由於是多國聯合行為,事件也會測試不同地區在如何平衡知識產權和客戶私隱上的分別。

法理與監管須清晰
無論如何,版權持有人的權益必須受保障,侵權行為也必須受到懲治,但背後有關的法理和清晰的監管更為重要。若果政府為了建立香港「保護知識產權」的地位,成為行使法律的動機,則屬香港法治的不幸。另外,保障合法使用版權物品的權力,例如作個人、學術或非商業的用途,有助資訊流通和引發創意,這個也是值得渴望「超英趕美」的香港政府三思。
侯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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