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喜來登旺鋪」昨日入稟高等法院,指渣打銀行去年底委託該行,洽購彌敦道一幢大廈四層商場,經過約4個月的洽商,達成臨時買賣合約,卻因業主反價告吹。
簽臨時約後告吹
不過,喜來登其後獲悉渣打委託另一物業代理,最後以3.85億元購入有關舖位,喜來登認為渣打違反協議,遂興訟追討385萬元佣金。
原訴喜來登旺鋪代理有限公司,被告為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出,渣打職員SamsonHeau,去年中開始與喜來登董事總經理植柏輝接洽,Heau表示銀行有意購入物業作分行,兩人如常達成口頭協議。根據過往協議,原訴如能成功促成物業買賣,便能獲取樓價百分之一作佣金。去年年底,植向Heau推介彌敦道617至623號1至4樓,Heau表示感興趣,並授權原訴進行洽商。
至今年1月6日,被告決定以3.8億元購入有關物業,雙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一星期後,由於業主突然加價至4.5億元,被告取消臨時合約,其間被告並無投訴洽商事宜。
另委代理終買入
至今年3月,原訴得知,被告委託另一家物業代理洽購同一物業,並與業主達成協議,作價3.85億元購入有關物業,令原訴蒙受損失,儘管原訴多番追討,被告仍不肯支付樓價1%,即385萬元佣金,遂入稟興訟。
案件編號:HCA228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