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任職公共運輸接駁巴士的司機,去年三月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一名督察級警員態度無禮,該督察其後在未得上司審批下,逕自以警方名義去信巴士公司反投訴該司機,導致該司機險被僱主辭退。投訴警察課昨向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滙報事件調查結果時承認,該督察表現非常不專業,已向他作出訓喻紀律處分。
警監質疑處分過輕
任職司機的投訴人於去年三月十八日,因在雙白線停車被一名督察級警員票控,該督察在發出告票時更警告,會去信巴士公司投訴該司機。投訴人其後到投訴警察課,投訴該督察態度無禮。不過,投訴人受僱的巴士公司在稍後時間,收到由該督察發出投訴司機的信件,內容更帶有要求公司採取行動的意味,公司遂知會投訴人自行離職,或接受被辭退安排。
不過,投訴人在與該督察直屬助理分區指揮官取得聯絡後,得悉該督察發出的信件根本未經上司審批代行。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發現,該督察無禮的指控未能證實,但他卻涉及兩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疏忽職守事項,包括督察本身的記事冊紀錄經常與出巡實況不符,以及逕自發信對投訴人造成滋擾。
警監會昨在討論時認同,該督察在事發後十七日始去信巴士公司,有理由相信他是知悉被投訴後,向投訴人作出惡意報復行動,企圖影響投訴人的事業。警監會認為該督察的行為屬不能接受,質疑警方作出訓喻的處分是否過輕。
警方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總警司黃福全承認,該督察的表現非常不專業,對他作出的訓喻是一個永久紀錄,直接影響日後的晉升機會,並非輕微處分。他強調,已下令所屬的分區指揮官,密切注視該督察的工作表現及不時作出提點勸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