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開設廣告公司,設計網頁為妓女賣廣告的男子,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依靠賣淫收入維生罪名成立,成為首宗於本港因為黃色事業賣廣告而被定罪個案。暫委法官馬保華昨在區域法院判刑時形容,兩名靠妓女收入維生的被告行為如同「寄生蟲」,必須嚴厲懲罰,惟今次是首宗同類定罪個案,故將八個月監禁緩刑兩年執行,各人須罰款十萬元。
法官判刑時指,不少媒體例如報章及雜誌均有為賣淫事業提供廣告服務,然而互聯網的影響及普遍性顯然比其餘媒體為高。不過,他在考慮刑期時,只着眼兩名被告張明文(三十七歲)及陳世雁(二十八歲)依靠妓女賣淫收入維生的程度。他續指,雖然控方案情並無指出二人所經營的公司收益,根據次被告向感化官透露,該公司共聘請了十名職員,相信判處二人各罰款十萬元亦算洽當。
庭上充滿火藥味
法官列舉多宗案例,顯示法庭一直對依靠妓女賣淫收入維生的被告採取嚴厲態度。他形容本案兩名被告為「寄生蟲」,並表示二人應與大部份被控同樣罪名的被告接受監禁式刑罰。不過,鑑於本案為首宗因為替妓女賣廣告而被定罪案件,加上二人早前已被還柙三星期,故判入獄八個月,緩刑兩年。
案情指,兩名被告於○三年成立公司,為妓女提供拍照、上載照片及在網站中列明三圍數字等資料的「一條龍」服務,然後向每名妓女收取四千元費用。
另外,本案在審訊進行期間,法官與辯方大律師蘇明哲的對話不時充滿火藥味。法官在聽取求情時曾認為事項與案無關,因而數度打斷大律師的說話,法官昨在判刑時,更批評大律師所舉的部份案例不合適,而大律師在判案完畢,指法官不應在判刑時批評他。
案件編號:DCCC1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