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公司為打擊日益猖獗的互聯網上載及下載歌曲侵權行為,決定以民事訴訟反擊,但要取得網民資料,便要先過私隱權一關,有法律界人士指,除了涉及刑事案,一旦涉及民事侵權,網絡供應商亦可豁免保障用戶的私隱,用戶不能以私隱權作護身符。
法官會平衡考慮作判決
資深大律師兼立法會議員余若薇表示,網絡供應商與用戶所簽合約,通常有保障用戶私隱的條款,惟若用戶有侵權行為,法庭或會下令網絡供應商披露用戶身份,令網絡供應商豁免遵守合約條款。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亦指,根據英國案例,要取得資料,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包括侵權證據要充份、版權持有人無法從其他途徑取得資料及網絡供應商在無意中協助了侵權行為,在一些誹謗案中,法庭亦曾要求網絡供應商,披露被指在網上發放誹謗言論的用戶資料。「會唔會牴觸私隱同人權法?法官會平衡考慮各方面而作出有關判決,你唔能夠以呢啲(私隱及人權)作為護身符,而可以肆意咁做侵權嘅違法嘢!」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表示,網絡公司應否向唱片公司交出網民資料,視乎合約條款內容,若合約沒有訂明,就必須要得網民同意,始能披露網民資料,當然亦有例外,如資料涉及刑事罪行或案件的調查工作。
網絡商部份資料或銷毀
香港大學電腦系及法律學系副教授潘國雄則支持版權持有人的做法,「本地版權人畀人印象似乎動不動就搵政府透過刑事途徑去懲罰侵權者,如今採取民事方法,咁會更正面,同外國版權者嘅做法就一致,因為外國版權者基本上用民事追討權益。」他又指,本案關鍵是法庭是否支持唱片業。
不過,互聯網供應商協會主席莫兆華指,即使法庭頒令,部份資料可能已經銷毀。
本報記者